Vol.118 汪雄:柏拉图思想中“自然”的呈现与“法”的二重张力 |西方古典法律思想及其近代变革专题
作者简介
文 | 汪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讲师
一
导言:“自然”与“法”的组合
“自然法”在现代是一个为人熟知的名称,但是在古希腊,“自然”与“法”的组合被认为是矛盾的,并且柏拉图的著作也极少出现这一组合,柏拉图明确提到“自然法”的地方只有两处:在《高尔吉亚》篇483e中,柏拉图借卡利克勒斯之口认为某些行为符合自然法(κατὰ νόμον γετὸν τῆς φύσεως);另一处在《蒂迈欧》83e中,谈到血液的补给方式时提及了自然法(παρὰ τοὺς τῆς φύσεως λαμβάνῃ νόμους)。在这两处我们看到的都是“自然”(φύσεως)作为属格修饰“法”(νόμος),前者表示某些人类行为符合自然的法,后者表示血液的补给方式符合自然的法,而不是其它的法。在此之前,“自然”和“法”是分离的,这两处出现了最早的合用,据柏拉图专家泰勒说,在伯利克里时期,自然(φύσὶς)这一词指现实(the real),也指事物的本来状态(things as they are),而法(νόμος)指习惯、传统和惯例等人类所发明的事物,根据这两个词的习惯用法,自然(φύσὶς)与法(νόμος)是对立的。”自然指未经人类干涉的状况,而法是人为的。“自然法”这一组合在概念上自相矛盾。如果“自然”与“法”是矛盾的,那它们何以能“合二为一”?这个组合对“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并且,本文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要处理这两个问题:柏拉图著作中的这两处自然法意思相同吗?卡利克勒斯所列举的那些行为到底符不符合自然法?在系统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考察作为修饰语的“自然”(τῆς φύσεως)究竟是什么意思。
【美】 列奥·施特劳斯 著
“论自然法”,载:施特劳斯《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研究》
张缨 等译
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二
“自然”的发现:从“自然之物”到“自然之理”
提起“自然”这个词,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自然界”(自然物的集合),例如,人的生命依赖于自然;其次想到的是某种当然之理,例如,人自然会死,死是人自然具有的属性。可见,在日常用语中,自然有两层意思:一层指自然之物;一层指自然之理。前者指现象的世界,日月星辰花鸟鱼虫,后者指本质的世界,指潜藏在自然界背后支配自然的道理。在现代用语中,我们更多地在在“自然之物”的意思上使用自然,提起“自然”,我们更多地意指自然界。但是,与近代语言正好相反,古希腊语言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其关于“本质”的用法。也就是说,在古希腊,当提及“自然”(φύσὶς)时,更多地指“自然之理”。以更为本质的方式理解自然是希腊人特有的思维方式,这种对世界本源的追问开启了西方的哲学和科学。在前苏格拉底哲人中,有一派叫自然哲人,他们重现发现了自然,如果自然哲人重新发现的自然指的是“自然之物”的话,那未免过于荒唐,“自然之物”早已在那儿存在,不需要发现。因此,他们发现的是自然之物背后的自然之理,通过探究自然之理来理解和把握世界的本源。例如,米利都人泰勒斯认为大地浮在水上,水以某种方式是万物的起源;以弗所人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流动不居,世界是一团永恒的活火。这些自然哲人虽然对本源的理解各不一样,但是他们都认为人们应当努力把握事物的潜在的内在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事物的本质,他们探索的努力导致了“自然之理”被逐渐发现,后面的哲人们再思索自然时真正思考的是“自然之理”。
这样,自然在古希腊就不是指作为现象存在的自然之物,而更多地指“自然之理”,自然之物退居第二位。
【美】G.S.基尔克 J.E.拉文 M.斯科菲尔德 著
《前苏格拉底哲学家——原文精选的批评史》
聂敏里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三
“自然之理”的呈现:从宇宙的理念到正义的理念
(一)宇宙的理念作为自然之理
但是,“自然之理”指的是什么呢?泰勒斯把自然的本源理解为水,赫拉克利特理解为火,这些都是对自然源初的理解,从静态的角度来说,他们认为自然是由水或者火构成或者启动的;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泰勒斯之所以把水看成自然的本源是因为水是湿润的,是万物的营养,万物靠它生成。而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由火、水、土、气构成,是火的跃动打破土的宁静,使得万物的生命进入循环。所以,本源是火,是火与其它元素的斗争达致的循环平衡。泰勒斯对世界的“生成”的理解,赫拉克利特对世界的“循环平衡”的理解都是在描述一种自然之理,这种对自然之理的描述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继承,并把它放在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系统中。那么柏拉图的自然之理是什么样子的呢?
柏拉图集中探讨宇宙和自然的书是《蒂迈欧》,蒂迈欧说宇宙最先是有火、有土,否则不能看不能摸,但是光有火和土,它无法黏融在一起,所以神用一定比例的水和气把它们黏在一起创造了可见可触的宇宙。可见,柏拉图吸收了自然哲人的观点,认为宇宙是火土水气相互黏融构成的平衡体,但是柏拉图多了一个“神”的观念,火土水气的比例是神调配的,宇宙是神有目的的设计的结果。因此,柏拉图的自然之理不再是火土水气等基础质料及其运动的组合,而多出了在质料之上的神的意图——完善生命体。所以,当蒂迈欧回过头来再讨论宇宙时,就把宇宙划分为了三个层次:第一个是“原型”(model),第二个是“原型的摹本”(a copy of model),第三个是“载体”(receptacle)。“原型”来自于神,是神设计这个世界的蓝图,是父亲;“载体”是母亲,它本身没有任何性质,它可以显现为一切形式,正如铸造材料的金子没有任何形状一样,但是各种金饰品需要借助金子才能显现出来;而“原型的摹本”是一切可感知的事物。自然哲人所提出的火土水气都是可以感觉的存在物,处在摹本的层次。这样,在追究“自然之理”的路上,柏拉图比早期自然哲人走的更远,“原型”和“载体”是比火土水气更本质的“自然之理”。
接下来,我们需要借助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来理解这个更为本质的“自然之理”。在《物理学》第二章第一节中,亚里士多德模仿老师给出了自然的三种解释:“1.自然被解释为每一个自身内具有运动变化根源的事物所具有的直接基础质料;2.自然乃是自身内具有运动根源的事物的形状或形式;3.第三种解释把自然说成是产生的同义词。”当自然哲人把世界的本质推向现象背后的火土水气时,就是对自然采取了第一种解释。但是,当我们按照这种解释说一张床的自然本质是木时,我们并没有完全描述出床的本质,因为腐烂的木头长出的幼芽不是一张床而是一棵树,是床的形式使得木头作为床的潜能得以实现,所以,床的形式也是床的自然本质,这就是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的第二种理解。也就是说“自然之理”被抽象为“质料”、“形式”和“产生”的综合,那么,任何自然事物符合它的自然之理就是被它的质料和形式所决定而自然产生的过程,一粒种子的自然之理就是给它浇水施肥它就可长成参天大树,否者就发霉腐烂。
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的“原型”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是比火土水气这些基础质料更本质的“自然之理”,它决定了自然之物如何产生和为什么要产生,也规定了自然之物应该如何运行的道理。在此,我们就可以理解《蒂迈欧》83e所提到的自然法的意思。蒂迈欧在提到“自然法”之前,剖析了人的生理结构,从血液、头颅到骨骼,并分析了身体的组成和运行原理,身体的内部组织按这个原理运行就是健康的,否则就会生病,而这个运行原理就是“自然法”。他说:“任何时候,只要血液不是根据自然从食物和饮料中获得补给,而是相反,以违背自然法(παρὰτοὺς τῆς φύσεως λαμβάνῃ νόμους)的方式从其他途径获得补给,事实上,所有这些事情都诱发疾病。”这里的“自然法”显然指的神在设计宇宙时的“原型”,是神为了使事物符合他自己的性质的一个设计,在这里指的是血液的运行和成长的当然之理。因此,这里的“自然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然法,现代意义上的自然法关涉的是人世行为的当然之理或者自然之理,不是事物运行的当然之理。所以,柯恩霍特反对把这里的自然法翻译成“laws of nature”,他认为这里的νόμους仅仅指血液健康运行的惯例和标准流程,而提出了替代性译法“established use of nature”。《蒂迈欧》中的法则指自然树立的惯例和习俗,就像人类树立法规一样,它们都可以被违反。他们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既然现代意义上的自然法指的是人世行为的自然之理,那么人世行为的“自然之理”是什么呢?
刘小枫编:《凯若斯——古希腊语文读本》(增订本)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二)正义的理念作为自然之理
《蒂迈欧》提出了神创造自然界的宇宙观,神设定了这个宇宙。那么,宇宙间的法则,包括宇宙间人世行为的法则也在神的设定范围之内。这个神就是宇宙的灵魂,蒂迈欧说灵魂先于身体(soul is prior to body),并且灵魂统治身体。如果灵魂在身体之上统治身体,那么宇宙的灵魂也主导宇宙本身。如果宇宙起源于神,那么宇宙也应该追求属神的美德,例如睿智、理智、正义和勇气。那么宇宙间的人的行为也应当追求那样的美德。《蒂迈欧》没有谈这些事情,而是在《蒂迈欧》对话发生时的前一天讨论过这些事情,主要体现在《理想国》中。《蒂迈欧》采用拟人的方法,把宇宙比作为人,《理想国》如出一辙把城邦比做人。人的正义对应于城邦的正义。正义是判断人世行为是否符合自然之理的标准。那么,《理想国》中的自然之理是什么?如何做才是正义的呢?柏拉图分别在个人层面和城邦层面讨论了这个问题。
个人层面的正义又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工作分配的正义,一个是灵魂的正义。在分配工作时,要根据一个人的天生特性,把与他本性相称的工作分配给他。只有这样,才能不僭越,与他人和谐相处,最后达致整体的善。个人灵魂的正义就是让理性充当领导,因为它拥有智慧,让勇气服从领导,充当理性的盟友。理性制定战略,勇气奋勇出击,并始终坚守理性的训示。同时,理性也将凌驾于欲望之上,否则的话一个人的生活就将被彻底颠覆。因此,个人正义指他的灵魂和谐有序,并且从事与他的灵魂品性相称的工作。
而城邦的正义在工作分配方面就是指:城邦中的每一个人必须只从事一项最合乎他本性的工作。工匠干工匠的事,将士干将士的事,各司其职。并且各人要根据自己灵魂的特质做合乎自己的工作。因此,“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被认为是正义。”城邦的最大祸害就是,工匠商人想跻身于将士阶层、将士阶层想跻身于参议阶层,这是僭越,就是不正义。与个人的灵魂正义相对应,在城邦的层面,城邦的一部分公民拥有智慧正如个人的灵魂的一部分拥有智慧,城邦的一部分公民勇猛正如个人的灵魂的一部分充满勇气。城邦的正义在于挣钱阶层、辅助阶层、卫士阶层各尽本职,别无它心。因此,正义是灵魂中的三个部分整齐得当,友好协调。非正义就是这三方之间的某种内讧、胡乱行事、相互干涉、某一部分向整个灵魂造反,某方企图统治根本不属于它统治的领域。无论对城邦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这样的。可见,正义就是各司其职和灵魂和谐,这是德性的自然秩序,所在在《法律篇》中,雅典人才说万物都要以符合其天性(the thing’s own nature)的方式追求德性完善(perfection in virtue),这是至关重要的。
宇宙的理念只有创造宇宙的神才能理解,德性的完满状态就是最符合自然的状态,也是最自然而然的正义状态,这就是正义的理念(εἰδός)。正义的理念是正义的完美状态,它是人世行为的指南。因此,完全与正义的理念吻合的法就是自然法,那是一种非常幸福的统治和安排,柏拉图反讽地认为只有在克法洛斯时代它曾出现过。但他依然认为我们可以在城邦中去追求,只不过,正义的理念是肉眼看不到的,只能被思维到,只能被热爱真理热爱智慧的人思维到。因为哲人既能认识美的事物又能认识美本身,因此,必须让哲人充当本质最完美的统治者。让哲人给城邦立法,才能让这个城邦达到完美的状态。
【古希腊】柏拉图 著
《理想国》
王扬译
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
四
法的二重张力
追求正义的理念就是追求善,正义就是对善的追求,它独立于法律,如果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那么就不是依据法律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而是依据自然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这个“自然”就是作为正义的理念的自然之理,但是并非每个人都能把握到那个自然之理,所以并非每个人都能依据自然而行事,只有明智的哲人才清楚如何行事才是正义的,正如只有良医才能开出最符合病人体质的中医药方,所以,“除了在明智者处于绝对主宰的社会之外,不存在什么正义,亦即给予每个人以依据自然对他而言善的东西的正义。”如果只有哲人处在统治地位才有可能实现正义的话,那么哲人成为城邦的君主就在所难免,无论他们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他们一旦成为君主就会以正义理念为蓝图来为城邦立法,但是,他们所立的法只能靠近自然之理,但不能完全符合自然之理,所以“哲人立法”与完全符合自然之理的“自然法”就有一种张力。
李猛:“被迫的哲学家”,载程志敏、张文涛主编:《从古典重新开始》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一)“哲人立法”与“自然法”的张力
当真正的哲人成为统治者之后,他会鄙视各种流行的观念和意见,他将把正义的理念作为最高的东西,所有的东西都为正义服务,所有的城邦法律的目的也是以正义为目的。正如他们看到了美好的东西的本身,他们就把它用作样板,为城邦、城邦的居民以及自己安排美好未来的生活,直到完成他的职责,他便可离开,移居到幸福岛上。这种最完满意义上的统治就是唯一真正的城邦,是纯然合于自然的城邦,是上帝统治着的宇宙。但是,哲人毕竟是人,人的智力有限,人可以爱智慧,但是不能获得智慧,因此人不可能完全洞悉自然的奥秘。凭人的智慧也不能完全把握到正义的理念,所以哲人所立的“法”不能完全达到“自然”的境地,没有达到自然境地的法是“哲人立法”,它与“自然法”之间有一种张力,与自然法相比,哲人立法永远处在不完善状态,永远是一种对理念的模仿,正如再高明的工匠都造不出一张完美的床,所有的床都只是对完美床的模仿。但是这不影响床所具有的睡眠的功能。所以,法律永远都只是近似于智慧的一种裁决,但它足以刻画寻常德性或曰政治德性的种种要求,同样也足以刻画财产法规、婚姻法规以及诸如此类的各种法规。也就是说哲人立法是在向自然法靠近,它虽然没有到达最高的智慧没有完全符合自然法,但这不影响它的功能,它依然可以满足城邦中的普通政治德性,依然可以规范我们的财产或婚姻生活。但是,自然法无时无刻不对哲人立法有一种更高的要求,所以二者具有一种无法抹掉的紧张关系。
哲人立法追求的是正义的理念,所以它必然反对去追求“自然欲望”,就像苏格拉底反对忒拉叙马霍斯一样。真正的有德性的统治者,依照他的自然,不是考虑什么是对自己有利,他的行为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然欲望,而是考虑什么对城邦整体有利。在《高尔吉亚》中,苏格拉底说:“一切行动的目的都是善。”善是目的,不是实现快乐的手段,如果把善等同于快乐或者把善当作实现快乐的手段,那么所追求的就不是善,而是快乐和欲望的满足,以忒拉叙马霍斯为代表的庸俗的习俗主义者都是这样的人。他们错误地判定了人的自然本性,认为满足身体的欲望,让身体力量强的统治弱的人是符合自然的,因而是符合自然法的。前文所提及的《高尔吉亚》483e中的卡利克勒斯就是这样的人,他说:“更好的人比更差的人拥有更多是正义的,更有权的人比其差的人拥有更多也是正义的。无论是在动物界还是在城邦和部落中,强者统治弱者被认为是正义的,在许多领域这些情形都明显是对的。另外,正义就是薛西斯率领军队攻击希腊或者他的父亲攻击斯泰基,这类例子举不胜举。我必须认为这些情形中的人根据法律来行动,对,这种法律就是宙斯意义上的正义的本性,或者根据自然法,尽管并不依据人为法。”卡利克勒斯认为他举的那些例子都是符合自然之理的,但是那仅仅是符合自然欲望。当自然之理呈现为正义的理念之后,我们可以知道拥有的多少取决于灵魂的品性,而并不取决于身体的强弱,因为灵魂优先于身体。人的自然本性绝不是身体上欲望的满足,而是灵魂上追求善的德性秩序。
因此,哲人立法把正义的理念当做其追求的目的,它在拒斥自然欲望的同时也反对建立在习俗之上的法。
(二)“哲人立法”与“习俗法”的张力
《法律篇》第三卷描述大洪水摧毁了城邦,没有了贫困和富裕,也没有战争,人们充满善意地生活,他们总是相信听到的关于神的和人的故事,比起大洪水之前的人们,他们更质朴没有诡计,他们事实上不需要立法者,也没有文字,祖传的习俗法(πατρίοιςνόμοις)引导他们的生活。后来出现更大聚集的共同体,城邦得以形成,但习俗法并没有消失,它依然引导着城邦的生活。克力同之所以一大早慌慌张张跑到监狱去见苏格拉底是因为船到了。根据雅典城邦的习俗,当那艘到德罗斯岛献祭的船返回前,雅典城邦得保持洁净,不得执行死刑。这个习俗包含有实质性的内容,规定了禁止执行死刑,从效力意义上讲,这个习俗就是法律,它能约束所有雅典邦民,其效力来自人们世世代代的习惯。自雅典城邦的老国王忒修斯开始那艘船每年都要去德罗斯岛献祭,后人只能尊崇,这是习俗的力量。之所以在船回来之前要保持城邦的干净不能执行死刑,是因为船是去阿波罗神的诞生地献祭,老国王曾受神的帮助,保持城邦的干净是对神的虔敬。可见,对神的虔敬和对祖传习俗的尊重共同赋予了法以力量。
如果法源自祖传习俗的话,会导致什么问题呢?柏拉图借雅典异方人之口说这会导致人们彼此争论不休,因为习俗会因特定的时期而变化。如果习俗会因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话,那人们对它的内容总会发生争议,没有恒久以来永世不变的习俗。习俗产生于社会的聚合性特征,这注定了它会随着社会情形的变化而变化,人们会通过明示的约定或者默示的行为来更改习俗的内容,但是又没有确定的权威机构来确定其内容的变更,在适用时必然导致争议。另外,习俗也会因为地域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对于迦太基人来说,人祭既虔敬又合法,但是在雅典,人祭既不合法也不虔敬。这导致整个人类都没有始终遵循相同的法律。而我们看到的法律总是变来变去,这就无法让人信服了。
习俗法除了会因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外,它的另一个缺陷是其可能是错误的。习俗意味着明示或默示的约定成俗,它广为流传是因为人们都同意和认可它。这种观点把法等同于公共意见,但是公共意见并不总是有用的,有的公共意见是有害的,它违反法的自然正确(ὀρθότητα φύσει)的原则。但是,在雅典民主时代,把法看成是民众公共意见的观点比较盛行,甚至直接认为法就是公民们的协议。例如,在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中,当苏格拉底问希琵阿斯“城邦的律法”是什么时?希琵阿斯回答说:“城邦的律法是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但是,这种观点总是会遭到反驳,当年轻的阿尔咯比亚德问伯里克勒斯什么是法时,伯里克勒斯回答说:“凡是人民集会通过而制定的章程都是律法,它们指导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和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伯里克勒斯认为人民一致同意的就是法,但是在阿尔咯比亚德的追问下,当多数人对少数人以强迫的方法威胁弱者制定的法就不是法,因为这种强制就是一种暴力,所以伯里克勒斯不得不承认:“一个人未经另一个人的同意而强制他去做的任何事情,不管他是否用明文制定出来,都是暴力而不是律法。”。无论是城邦还是人民都易于犯错误,把法建立在他们的习俗基础上是不稳定的。苏格拉底觉得法是某种更高的东西,人们甚至把法作为好东西来寻求。城邦的公共意见显然不具有这种“更高”和“好”,而只有依托于“实在”(ὄντος)的法才具有这种好。也就是说,柏拉图理想中的法不应该依托于习俗或约定,而应该依托于实在,“实在”应当取代习俗的地位。
ὄντοως即指“实在的”也指“真正的”意思。法依托于“实在”就是依托于真正的本性,对真正本性的探讨就是对自然之理的探讨,哲学探讨的脚步一旦开始,人们就会追问什么是符合自然之理的,而不是追问什么符合祖传习俗。“关于什么是好的问题,传统给出的答案是传统礼法,但哲学要给出好之为好的本质。”在“自然之理”呈现之前,如何去生活是靠祖传习俗礼法来指引,当柏拉图教导我们自然的本质的好生活就是依靠正义的生活之后,正义的理念就应当取代祖传习俗成为人世生活的指引。“经由自然的发现,基于祖传而要求权力的路数被连根拔起。”“自然之理”一旦呈现,权威就会受到质疑,祖传的神话就被拆穿。克法洛斯这位头戴花冠的老人代表权威,他缺席之后,关于正义的讨论才能开始。哲人在正义的理念的指导之下制定的法也反对这样的习俗法,因为习俗法不是把正义当成目标,而是依托于公共意见或者大多数人的同意。《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我们当时就是以自然本性为依据建立了我们的法律,倒是当今这些与之相反的风俗习惯,如此看来,真正违背了自然本性。当时依据自然之理制定的法律是哲人立法,它符合自然,但是现在流行的却是一些违背自然的风俗习惯,在哲人立法与习俗法的张力中,柏拉图倾向于前者。
[古希腊]色诺芬 著
《回忆苏格拉底》
吴永泉 译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五
结论
在《普罗塔戈拉》中希琵阿斯区分了礼法和自然,他说礼法是支配世人的王者,它强制许多针对自然的东西。这个礼法就是习俗法,他不仅针对完全符合自然的自然法,而且也与追求正义之理念的哲人立法有张力,哲人立法是向自然法靠近的,它越接近自然法就越远离习俗法,因为习俗与自然是一对最大的矛盾。但是,哲人立法与自然法也有张力,是不完善与完善之间的张力。哲人的统治是一种最佳的制度,因为相较于非哲人,哲人的本性较高。是将本性较高、适于统治的人屈服于本性较低的人,那就是违背了自然。哲人的统治作为最佳政制是符合自然的。但是,人是介于禽兽与诸神之间的,哲人下降到洞穴之后,发现设计出纯然符合自然之理的制度并非人类的最迫切需要。为了对城邦有用或有益,就必须修正或淡化对自然法的追求。“公民生活要求以纯然的习俗性权利来淡化自然权利”因为,一部完全不考虑政治现实需要的法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普遍反对,大多数人可能不能适应哲人立的法。如果考虑习俗也是正义的一个要求的话,完美的自然法本身就要求包容某种习俗的成分。另外一方面,哲人统治的最佳政制的实现经证明确实是不可能的,人们能够合理期待的仅仅是严格对应于自然正确的那种政治秩序的一个稀释的版本。而统领这个稀释原则的是同意,民主制的平等原则反对明智者的统治,他们必然要求把公众的同意当成立法的基础,而拒斥全然不考虑公众意见的依托于实在的自然法。
【古希腊】柏拉图 著
《柏拉图四书》
刘小枫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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